解德辉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
来源:解德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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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蒋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在原审法院诉称:我与蒋某于2008年3月17日在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上写明蒋某应每月付给我五百元做为房租,直到我再婚时止。但蒋某从2010年10月起就不再给付五百元了,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到法院要求蒋某给付2010年10月15日到2012年4月15日的房租共计95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蒋某在原审法院辩称:从2010年夏,陈某开始与其前夫及女儿同居,我从此不再为原告付房租。离婚协议中的结婚是包含同居的。我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3月17日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每月付给女方五百元做为房租,直到女方再婚为止”。审理中,陈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交如下证据:1、离婚证明。2、离婚协议书。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本案陈某与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蒋某应每月给付陈某房租五百元,蒋某即应按约定向陈某支付此笔款项。现蒋某拖欠陈某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租金共计9500元,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现陈某起诉要求蒋某履行给付义务,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陈某人民币九千五百元。
蒋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陈某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离婚时我没有房子,当时同意每月给陈某500元房租,当时我觉得她应该过半年就会结婚,不能总找我要。我在2010年就把房屋钥匙交给她了,她已经把房屋卖了,不应该再给房租。
陈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陈某与蒋某在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蒋某应每月给付陈某房租五百元,该约定合法有效。蒋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蒋某所述协议的含义,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现陈某起诉要求蒋某履行给付义务,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蒋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蒋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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